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槎溪校友录

关于对洋溪镇66名村民联名罢免案的情 况 汇 报 (转)

本帖最后由 新化政务 于 2010-12-14 12:01 编辑

来自红网:http://bbs.rednet.cn/viewthread.php?tid=24194246&highlight

关于对洋溪镇66名村民联名罢免案的

情 况 汇 报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邹同春,男,现年55岁,汉族,现任中共洋溪镇双华村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系新化县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自2010年3月以来,邹杰、邹文强等人先是通过伪造证据想借助司法程序来陷害我,妄图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被揭穿不成后,又买通记者在媒体网络大肆炒作,称我是洋溪镇的地方黑恶势力,要予以铲除。致使上级各机关、部门信以为真,县纪委、县检察院也根据这些人提供的材料派员对我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10月8日,他们又向县人大递交66名村民签名的《请求依法罢免邹同春湖南新化县人大代表资格的紧急呼吁》(以下利简称《呼吁》),要求启动罢免程序,此呼吁不是发自百姓呼声而是邹杰、邹文强的个人操控所为。我现请求人大再次将邹文强这一份《呼吁》材料调查该中的事由真相,并对66名签名人的签字真实性和笔迹予以调查和鉴定。基于这种情况,为澄清事实,也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在此将所涉有关情况向领导予以汇报说明,并提出我的意见。

一、事情起因

2009年1月13日,邹文强的两个未成年小孩烧毁我女婿袁信和表弟曾维长及伍月光承包的山林200多亩,直接经济损失18万多元,(有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当时洋溪镇林业站与我们村委会几位干部从中协调,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由邹文强赔偿1.5万元的打火工资,然后把山林造好,承包方的工作由我们来做。当时邹文强同意这个意见,但后来又反悔,不但连打火的工资都不愿意承担,而且在年终时候还到村里放言,说他已经将打火工资全部付给了邹同春,参加打火的村民闻讯就来责问,说我贪污了邹文强付给他们的打火工资。经我耐心解释,村民们才将信将疑地离开。农历12月28日,曾维长在洋溪镇平瓦厂前拦住邹文强的小车,想与他商谈赔偿款事宜,当时驾车的是他的哥哥邹文明,邹文明见曾维长拦车,当即把小车留在平瓦厂前的马路边就走了。正月初一凌晨三点至早晨七点期间,小车玻璃被人打烂,邹文强在八点钟时候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小车被打烂了。遂以此为由拒赔打火工资,并指责我非法扣车。为此,洋溪镇政府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邹文强在原来同意赔偿打火工资15000元的基础上,减去小车玻璃损失5000元,只赔偿一万元打火工资的口头协议,但后来邹文强又拒绝履行。为此,洋溪镇政府组织双方于今年3月18日到镇司法所再次进行调处。在此次调处当中,邹文强将我打翻在地,自己也因在跨过我身上时跌倒在镇政府大院工商所旁边的花坛护墙上,眉部跌破了一点皮。事后邹文强就与邹杰及法律工作者吴友华密谋,买通人民医院医师张林森,人为地将伤情扩大,搞了一个假轻伤鉴定,并向公安机关控告袁信、曾维长与我三人故意伤害犯罪。新化县公安局也正式立案侦查,并几次要求我们去公安机关自首,否则就要刑拘。后因袁信与曾维长对伤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省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邹文强的伤情只构成微伤,公安机关才撤销故意伤害犯罪侦查一案,我等三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计未成,邹文强、邹杰又买通记者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文炒作,称我倚仗县市高官做黑后台,非法拘禁村民致死,私刻公章诈骗、贪污公款,要挟领导,是称霸一方,横行二十年的黑恶势力,并立志铲除,为民除害。直至后来纠集其家族人员和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联名向人大递交了这份《呼吁》。

二、关于所举我“罪行”的说明

对于邹杰、邹文强的诬蔑陷害,我坚信党和政府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也相信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为配合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调查此案,针对他们为我列举的一系列所谓“罪行”,容我予以说明。

1、关于非法拘禁致死村民案

1994年,槎溪镇朝阳村村民袁胜华等十余人到我村洋溪镇林场偷盗树木,袁胜华被林场看山员发现抓获,报镇里后,时任洋溪镇副镇长的卿启前同志率洋溪派出所干警和几名镇干部立即前往林场处理,经教育启发后,袁胜华交待了自己的行为,供出了其他同伙,并保证今后绝不再偷盗树木。于是,就将其放回家中。袁胜华回家后,因他的兄长、家人及同伙责骂,袁胜华一气之下,服毒自杀。其家人遂将袁的尸体抬至我新建的房屋里,后经公安、政府调查处理,因袁胜华的死与我无关,我新建的房屋被抬进死尸,政府还对我给予了适当补偿。但这样一闹,许多不明真相的村民都误以为袁胜华之死与我有关,邹杰、邹文明便也将此作为我是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来大做文章。但处理此案的相关领导,知情群众都可以一一调查辩明。

2、关于以人大代表名义诈骗

在他们所列我的罪行里,有我以人大代表名义,私刻公章诈骗江西铜鼓县企业一事。这事县人大早已查明且备案,在此我也简要说明。

1996年,我们同凤罐头厂在江西铜鼓县金威制罐厂订制了一批价值38万余元的空罐子,当时分两次支付了8万元,后来发现该批货有质量问题,一来罐口打了菜油;二来罐子高度矮了两公分,不合出口标准,造成我厂将货装到宁波后又将货返罐清洗,换罐,辗转反复,造成我厂经济损失几十万元。后由这些损失加上该厂另有十七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开给我厂,我与该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曾潭桥代表双方达成协议,此事搁置,以后双方再扯,双方继续合作。之后,我厂与该厂又继续经济往来直到以后该厂清算。该厂清算后先是检察院的人来,后又有法院的人来我厂找过,在看到上述协议之后就都回去了。期间,因怀疑该协议上的公章是假的,他们还拿去鉴定,结果是原章所印。且曾潭桥本人也亲自到新化县人大内司委说明此事。

另外,经曾潭桥介绍,2003年从福建给我厂装来他们闲置的一批机械设备,但我厂也没有用,后曾潭桥又将他们拖到福建去了。

上述情况,都有据可查,他们所说我的诈骗罪行,纯属诬陷之词。

3、关于双华村林场的承包

罢免材料中说我非法出卖双华村林场,也是诬告之词。当年,洋溪镇政府把林场所有权转为我村所有后,先是由村委会召集党员、组长及群众代表开会进行讨论,之后又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经百分之九十以上村民同意,决定把双华村林场的经营权发包15年给他人经营,当时邹文强也是第一个想要承包该山林的人,并跟我洽谈过。但后来他去咨询其叔叔邹抗信,获知没有利润可图后,就放弃承包。村委会才找到现有的承包者承包的。此事也有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可查。

4、关于私扣邹文强车辆

关于私扣邹文强车辆一事,基本情况不再赘述,在此只补充两点,一、那天曾维长拦车时我并未在家,我在县城购置年货。二、据曾维长说,他当时并不是要扣他的车,而是想拦下车与邹文强说山林失火赔偿的事,但当时邹文强不在车上,所以邹文明停车后拿出车里的东西并锁好车坐上另一辆车就走了。对于此事,我的态度一直明朗,他的车子受损,如果是我破坏所为,我方都愿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5关于我涉嫌偷盗炸药一事

他们为了要搞倒我,捏造事实说在2005年,我指使袁信向邹珍睦索要炸药来修村里的马路,后炸药失窃,并直接说我有偷盗炸药之嫌。事实上我女婿当时人在深圳,根本不在家中,何曾向邹珍睦索要过炸药?况且修马路是村里的事,如果需要,也可向上级申请批来炸药,用得着我个人冒这样的风险去偷炸药吗?根据有关领导说此事不是发生在2005年。象这样类似的所谓“罪行”,都是他们捏造出来的诬陷之词,也是对我个人人格的恣意侮辱和攻击。

6关于借农电网改造贪污公款等村务问题

我村农电网改造,有专门的班子负责,一分一厘,也都有帐可查,他们说我借农电网改造大肆敛财,是完全没有依据的。这一点,也已经有上级有关领导介入调查,相信已有结果。但无论怎样,为本村老百姓办事,我邹同春义无反顾,自始至终,我绝对不会也根本没有借机从中获取任何私利。

关于邹杰在县财政以本村名义争取回来的2万元项目资金情况,他本人在争取过程中花去2000多元的接待费,余下的邹杰交待我说:“我们父母在家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小弟邹晋国做六合彩庄亏了本,看你怎样安排一下”。事后,邹晋国就强行到村里要钱,被拒绝后又公然殴打妇联主任邹联桃。邹杰之后所以对我恨之入骨,公报私仇,一定要搞倒我,其父邹孟山、其弟邹晋国在村里处处刁难,根源即因此事而起。而我个人并未从中占一分钱。

至于他们所说村民的直补款被我吞没,林业局的了望台被我私自卖给电信公司落入我个腰包,修茶坪公路我侵占5000元,村民建房我代收一万元建房费等一系列“罪行”,都是没有根据的,有的是他们随意捏造,有的是时代久远、难以查明,所以任他们信口开河,要我来买单,但这些事情,村里一来有帐可查,二来还有其他知情人可以调查,我邹同春光明磊落,经得起查,相信领导及相关部门能帮我查明事实,还我清白。

三、意见和请求

邹杰与邹文强之所以这样丧心病狂地对我进行攻击,其实目的就是三个,一是要将我从县人大代表和村支书的位置上赶下来,然后换上他们的人,借新化南站建设开发,我村地理位置优越这个机遇,好建起他们的家天下。这一点邹杰也公开对人说过:“只要邹同春的人大代表罢了,村支书搞垮了,所有的事件都完了。”(有人可以做证)二是借机为邹文强赖帐,免赔袁信等人的山林损失,三是要将邹文强打造成反黑恶势力的英雄,免予追究他们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刑事责任。很显然这成了一场政治斗争,我虽然也不在意这人大代表和支书的职位,但是这一切都是党和人民给的,不能因为他们个人的私利而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因此,我在说明情况的同时,也提出以下请求,请领导为我作主。

一、请求排除媒体干扰,依法按法律程序调查我任村支书以来的所作所为,有罪我甘愿伏法,无罪还我清白。

二、邹文强、邹杰烧毁山林,造伪证诬告陷害他人,依法应当分别赔偿损失和追究刑事责任。

三、充当邹文强、邹杰枪手,利用报刊、网络站等媒体造谣惑众,诬陷他人的记者及相关人员,请求上级领导为我作主,依照法律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报告人:邹同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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