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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的免赦,就是对人们的犯罪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拟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牟新生提出要取消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这位曾担任公安部副部长、海关总署署长的牟委员认为:“从国际上看,大多数的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罪犯一般都没有死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对贪官不适用死刑,甚至比全面废止死刑,引发了更多的争议。

著名法律学者刘植荣、沈彬,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都发表了公开评论,提出了不同意见。刘植荣在评论《莫把免死作为贪官的“福利”》一文中,针对牟委员的观点进行了有根有据的反驳,是非曲直,让人一目了然。

笔者对牟委员这位长期掌握执法大权、如今又掌握立法大权的高级领导干部其个人动机和目的不敢枉加评论,但对其提出的议案不得不说:对贪官死刑的免赦,就是对人们的犯罪。

古人云:“治国先治吏”。世界各国法律的制定也基本上遵从一个原则:从重处罚官吏。在国外,贪污贿赂和盗窃用同一个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只不过官员犯此罪所受到的惩罚要比百姓严厉得多。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对普通百姓高出40%到一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一倍。在加拿大,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0.4倍。在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公务员的量刑也普遍高于普通百姓。

国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官员财产犯罪的量刑可以宽于百姓。而我国在法律制定上实行“官民同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目前,中国对贪官的刑罚不是重了,而是轻了。从《刑法》规定的最低实刑看,百姓盗窃500元就可能被判处3年的徒刑,官员贪污受贿要5000元才有被判处2年徒刑的可能;百姓盗窃3万元就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官员贪污受贿10万以上才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也就是说,官盗5000元才违法,民窃500元就要坐牢。

这只是立法上的不公,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也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特别是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执行死刑大幅减少。进入21世纪,中国只有6名大贪官被判处了死刑,即贪污544万的江西省原省长胡长清,与情妇共同受贿4109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517万的安徽省原省长王怀忠,受贿649万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过亿元的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211万元的重庆市原公安局局长文强,另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10人被判死缓。连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也承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贪污受贿)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

由此可见,中国不但在立法上偏袒贪官,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对贪官大发慈悲。近年来,我国上千万甚至于上亿的贪污贿赂案之所以层出不穷,这也不能完全归责于官员,没有从立法和执法上对贪官从重处罚也是很主要的原因,当然,根本问题在体制。

当今腐败越演越烈,已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已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在反腐局势异常严峻的情况下,身为立法人士提出为“贪官免死”的议案,无疑一是为贪官壮胆,二是打击了政府的反腐决心。从深层次讲是为特权阶层的贪腐犯罪减轻或免除处罚,难免不让人质疑是“利益集团”想官官相护。笔者认为:对贪官死刑的免赦,就是对人们的犯罪。

不判死型  大家都可以去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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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越黑越好。都可以放马捞了。

哎,人家这都是给自己留后路呀。

哪一年他本人栽了,就不用死刑了。

就如,是修学校还是修监狱一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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